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試卡遇有損壞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確屬應檢人當時自行損壞導致讀卡機撕裂該卡,致無法讀入者,以零分計算;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經查係在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讀卡機產生損壞者,應由資訊管理單位會同業務單位影印該卡並據以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接輸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送業務單位主管或試務主任核簽,並併同原試卡由業務單位封印存檔。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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