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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12.31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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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平、公正評定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學科測試成績,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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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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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科測試試務之單位 (以下簡稱辦理單位) 應以人工或電腦閱卷方式集中辦理閱卷。並限期完成寄發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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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閱卷前應於就試卷 (卡) 之數量及類別,預估人員及機具產能,將所需之人力調度,簽報試務主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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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 (卡) 於招標時,其品質、規格應以讀卡機判讀無誤,並依檢定梯次別封印存證。 印製試卷 (卡) 時辦理單位應派員會同廠商拆封並用讀卡機判讀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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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人員繳交試卷 (卡) 時,應依各職類之准考證編號、自小而大、由上而下排放後,由點收者封印並指派專人封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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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應準備閱卷用機具、紙張及文具。召集閱卷人員應嚴防進出入者攜帶違禁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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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應指派業務單位主管或其上級主管擔任監督管理,每日上午至少二次定時或不定時巡察評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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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收待閱試卷 (卡) 應在業務、政風及資訊管理單位會同下拆箱,經檢查無誤後,再由評閱者當場在複式簽收單上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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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統一製作標準答案卡輸入電腦,應立即以讀卡機進行判讀、完成測試;並妥善保管標準答案卡及答案卡。 試卷 (卡) 自成績寄發之日起,應由辦理單位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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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及低感度各判讀一遍,以最有利應檢人之分數定其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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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卡機判讀後檢查無誤之成績檔,操作電腦自動讀入考生基本資料主檔後,再列印成績,通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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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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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試卡遇有損壞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確屬應檢人當時自行損壞導致讀卡機撕裂該卡,致無法讀入者,以零分計算;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經查係在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讀卡機產生損壞者,應由資訊管理單位會同業務單位影印該卡並據以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接輸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送業務單位主管或試務主任簽,並併同原試卡由業務單位封印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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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閱卷分為初閱及複閱,並以複閱之評分為該科目之成績。 前項初閱及複閱,以下列方式行之: 一、初閱:檢查測試試卷,單選題將每一題號下有二個以上答案或有擦塗改情事者剔除,並依照標準答案計算答對題數,用藍筆計分。 二、複閱:同初閱程序,並以紅筆中文大寫,計分於卷面。 複閱由試務主任遴選薦任以上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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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於人工閱卷時,為便於統計分數及齊一給分方式,答案正確者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答錯者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 ,未作答者在題號以紅筆作「﹨」表示之,兩個以上答案者在該題從題號到該最後答案方格上以紅筆作長直線「-」表示之。為增加評閱速度,以套用標準答案模孔板評閱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答對較少時 (即模孔中空白處較多、答對題較少) : 先在模孔中正確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移開模孔板時若發現未作答者遠少於答錯者時,計算未作答數並在題號處以紅筆作「﹨」表示之;反之答錯者遠少於未作答者時,計算答錯數並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 二、答對題較多時 (即模孔中空白處較少、答對題較多) : 先在模孔中空白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移開模孔板時若發現未作答者遠少於答錯時,計算未作答數並在題號處以紅筆作「﹨」表示之;反之作答遠少於未作答者時,計算答錯數並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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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閱卷時,複閱如發現初閱計分錯誤,應予更正;如錯誤超過百分之五,得交還初閱人員重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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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用規定答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試卷成績五分。 二、作答劃記位置不正確,致不能從標準答案模孔評分,或一題有二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給分。 三、塗改答案之劃記或以文字作答者,該題不給分。 四、另有其他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應視情節輕重,報請業務單位主管或試務主任核定,扣該科測試試卷成績二十分或全部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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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採是題部分,答錯者倒扣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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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或人工閱卷時,應由主試主委或其指派委員自各類科已閱畢之試卡、試卷中抽取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試卷 (卡) 進行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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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後,應檢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提出疑義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檢具原題影本,送請原命題或審查委員說明之。如確有錯誤,該題不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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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人於接到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業務單位於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用電腦讀卡機閱卷者,由業務單位會同資訊管理單位調出試卡及標準答案卡,交資訊管理單位,在兩單位主管會同監督下,以高低不同感度各重閱一次。 二、用人工閱卷者,由業務單位調出試卷及標準答案模孔卡,在業務單位主管監督下,集中覆閱,複查成績與原分不符時,由業務單位主管為召集人,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之。 前項複查應依規定繳交費用,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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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採人工評閱及成績複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科測試閱卷用標準答案由主辦單位統一製作,以避免錯誤。 二、閱卷工作應依各單位初複閱程序規定確實辦理,卷面宜注意保持清潔,不得註記任何記號。 三、成績應分別紀錄於試卷表面「初閱」或「複閱」成績欄,加蓋印章以示負責。 四、經初複閱評分完畢之試卷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將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學科成績」欄。 (二) 登錄學科測試成績通知單寄發各應檢人。 (三) 將試題及標準答案各一份暨全部答案卷一併密封,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三個月,逾期銷燬。 五、應檢人接到成績通知單十五日內,對成績有異議者得向該檢定主管機關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六、處理前款申請案件,應調閱申請人原試卷確實複後答覆,原試卷(影印本亦同) 不得寄給應檢人。 試卷採電腦評閱及成績複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 學科測試結束後,各辦理單位應即彙整各考區所送之考生報名電腦建檔資料 (軟碟磁片) 及考生答案卡。 (二) 考生答案卡應按考場順序及職類別區分,並依准考證號碼次序排列。 (三) 統一製作標準答案卡並輸入電腦。 (四) 會同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共同閱卷。 (五) 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答案卡予以個別抽出並按職類別先行密封,以備個案處理。 (六) 試卷全部評閱後,指定專人辦理成績登錄,並依職類別列印成績統計報表,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二、督導單位 (人員) 及政風單位 (人員) 辦理事項如下: (一) 核對辦理單位所製作之標準答案卡是否正確。 (二) 會同相關單位共同閱卷。 (三) 會同處理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答案卡有關後續作業。 三、未能採用電腦閱卷之答案卡其處理方式: (一) 由辦理單位、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會同拆封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答案卡,每張卡片各影印三份,由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各留存一份,以備查對。 (二) 另份答案卡影印本由辦理單位依照人工閱卷方式處理,並於初閱後,送請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複閱無誤後,抄錄於原卡。 四、答案卡經評閱成績後,應於背面簽章,以示負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全文共 2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12.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