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單位應指派業務單位主管或其上級主管擔任監督管理,每日上午至少二次定時或不定時巡察評閱場所。
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第8條,辦理單位應指派業務單位主管或其上級主管擔任監督管理,每日上午至少二次定時或不定時巡察評閱場所。這表示辦理單位在進行學科測試的評閱過程中,需要有專門的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並且需要定時或不定時地巡察評閱場所以確保工作的進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評閱工作的進行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規定,以維護評閱的公正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8條以及相關的法規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