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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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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人於接到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業務單位於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用電腦讀卡機閱卷者,由業務單位會同資訊管理單位調出試卡及標準答案卡,交資訊管理單位,在兩單位主管會同監督下,以高低不同感度各重閱一次。 二、用人工閱卷者,由業務單位調出試卷及標準答案模孔卡,在業務單位主管監督下,集中覆閱,複查成績與原分不符時,由業務單位主管為召集人,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之。 前項複查應依規定繳交費用,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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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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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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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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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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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第 23 條規定:「應檢人於接到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業務單位於截止收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