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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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導及補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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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輔導及補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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