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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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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證機關(構)辦理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組成審查小組:由認證機關(構)聘請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關(構)、團體、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二、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召開書面審查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審查。 四、辦理實地評鑑: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前往申請認證單位進行實地評鑑。 五、召開評鑑結果審議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針對評鑑結果進行審議。 六、公告及通知認證結果。
  2. 2.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檢附文件不完備者,認證機關(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3. 3.認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實地評鑑,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舉行模擬測驗。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認證機關(構)辦理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組成審查小組:由認證機關(構)聘請不具利害關係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