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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六章 技能職類測驗

§ 15–173

15
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之方式及程序,應遵循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
16
  1. 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九十日前,將測驗日期表及簡章,報送認證機關(構)審查同意,並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三十日前公告之;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亦同。
  2. 前項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應一併公告調整前後對照表及敘明調整理由。
  3. 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應即公告測驗調整之訊息。
17
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五年。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