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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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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九十日前,將測驗日期表及簡章,報送認證機關(構)審查同意,並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三十日前公告之;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亦同。
  2. 2.前項測驗日期表或簡章調整時,應一併公告調整前後對照表及敘明調整理由。
  3. 3.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如期辦理測驗者,應即公告測驗調整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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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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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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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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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經認證單位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應於辦理測驗當日起九十日前,將測驗日期表及簡章,報送認證機關(構)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