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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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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或自我推薦參加技能競賽裁判資格之甄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相關職類裁判助理三次以上。 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後,從事競賽職類相關工作達八年以上。 四、從事競賽職類相關科系教學或訓練三年以上,並具備競賽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五、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取得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二年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六、曾擔任與競賽職類相關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監評人員。 七、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及教育部聘請擔任相關職類裁判。
  2. 2.前項之甄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3. 3.第一項裁判資格條件有特殊性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4. 4.通過裁判資格甄選者,應全程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培訓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資格證書,並列入裁判人才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德國資本主義法---公司與合夥企業法(5版) (2015) 作者: (德)Holger Fleischer 譯者: 卓輝(主編) 出版社: 信誼 出版日期: 2015-11-15 根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17條第1項,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即具有參加技能競賽裁判資格的甄選資格。例如,如果一位廚師參加國際烹飪技能競賽獲得冠軍並在餐廳工作超過三年,就符合申請裁判資格的甄選條件。 則根據第17條第1項第2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相關職類裁判助理三次以上的人,也符合甄選資格。例如,一位網路安全工程師在大學畢業後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獎項並曾擔任政府聘請的網路安全競賽裁判助理,就符合此條的甄選資格。 以上是根據法律相關解釋及案例來解釋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17條的兩項條款。

  • 裁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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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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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7 條規定:「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或自我推薦參加技能競賽裁判資格之甄選: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