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資本主義法---公司與合夥企業法(5版) (2015) 作者: (德)Holger Fleischer 譯者: 卓輝(主編) 出版社: 信誼 出版日期: 2015-11-15 根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17條第1項,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並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即具有參加技能競賽裁判資格的甄選資格。例如,如果一位廚師參加國際烹飪技能競賽獲得冠軍並在餐廳工作超過三年,就符合申請裁判資格的甄選條件。 則根據第17條第1項第2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優勝以上,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相關職類裁判助理三次以上的人,也符合甄選資格。例如,一位網路安全工程師在大學畢業後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獎項並曾擔任政府聘請的網路安全競賽裁判助理,就符合此條的甄選資格。 以上是根據法律相關解釋及案例來解釋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17條的兩項條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