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六章 爭議處理

§ 43–46-15

43
  1. 選手於競賽過程中認有爭議,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不服處理結果者,應立即向大會表示異議。大會應開會立即處置並作成紀錄。
  2. 競賽結束後提出異議者,不予受理。
44
  1.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疑義,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競賽成績公告後三小時內,向大會提出申訴: 一、不服競賽成績。 二、認有裁判人員違失致影響競賽成績。 三、其他有足以影響選手權益之爭議。
  2. 前項申訴,應由選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提出。
45
  1. 大會接到前條申訴後,應於七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2. 時提出前條申訴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3.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第一項申訴資料日起四十五日內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申訴人。
  4.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之申訴事由涉及高度技術專事宜者,得邀集相關專業人員召開會議諮商之。
  5. 申訴人對於第三項申訴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