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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44 條

  1. 1.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疑義,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競賽成績公告後三小時內,向大會提出申訴: 一、不服競賽成績。 二、認有裁判人員違失致影響競賽成績。 三、其他有足以影響選手權益之爭議。
  2. 2.前項申訴,應由選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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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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