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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三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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