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43 條
- 1.選手於競賽過程中認有爭議,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不服處理結果者,應立即向大會表示異議。大會應開會立即處置並作成紀錄。
- 2.競賽結束後提出異議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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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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