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競賽資格,不得繼續參賽,其競賽總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冒名頂替。 二、傳遞競賽相關資料或信號,足以影響競賽結果。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 四、互換工件或圖說。 五、隨身攜帶預先製妥或接受他人提供之零件、模型、半成品、成品,或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未經裁判長同意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或圖說。 六、利用電子通訊器材或其他方式作弊。 七、擾亂競賽場地秩序致影響競賽進行。 八、未遵守安全指示或指導施作,致造成本人或他人傷害。 九、故意損壞競賽場地機具設備或設施。 十、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 競賽結束後發現選手有前項情事之一者,其競賽總成績亦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