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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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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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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特殊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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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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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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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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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手資格及限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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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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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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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獎勵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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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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