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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特殊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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