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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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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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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應依規定時間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入場者,視同放棄熟悉場地與機具設備及
異議
之權利。
選手應按競賽崗位號碼進行熟悉機具設備,其對於大會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立即向
裁判
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提出,裁判人員應立即處理。選手對處理結果確認無誤簽名後,事後不得異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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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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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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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手資格及限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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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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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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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獎勵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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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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