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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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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手應依規定時間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入場者,視同放棄熟悉場地與機具設備及異議之權利。
  2. 2.選手應按競賽崗位號碼進行熟悉機具設備,其對於大會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立即向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提出,裁判人員應立即處理。選手對處理結果確認無誤簽名後,事後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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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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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異議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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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30 條規定:「選手應依規定時間進行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未入場者,視同放棄熟悉場地與機具設備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