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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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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人員檢查。
  2. 2.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選手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地。但經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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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名詞
  • 記錄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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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31 條規定:「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人員檢查。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