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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手進入競賽場地時,應出示選手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裁判人員檢查。
  2. 自備工具表未記載之材料、器材、工具、配件、圖說、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選手不得攜帶進入競賽場地。但經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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