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所定之技能競賽,分類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 二、全國技能競賽。 三、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 五、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六、亞洲技能競賽。 七、其他為特定目的所舉辦或參加之技能競賽。
- 2.前項第四款所定國際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主辦;第五款所定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由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第六款所定亞洲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主辦。
- 3.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分類,得依實際競賽之規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
- 4.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技能競賽,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手選拔賽,並得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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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2條,該法所定之技能競賽分為多個類別,包括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際技能競賽等。其中,國際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主辦,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由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亞洲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主辦。根據該法規定,分類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並且中央主管機關可辦理國手選拔賽,並得合併辦理。 參考資料: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2條 範例:根據該法規定,國際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主辦,這符合該條第2項所規定的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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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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