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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能競賽職類之選定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者。 二、國家經濟建設發展所需。 三、提昇人民生活水準。 四、具有傳統文化價值。 五、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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