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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賽期間應迴避評分: 一、與參賽人為服務於同一機關(構)、事業單位或有師生關係者。 二、參賽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 裁判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由裁判長命其迴避,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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