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3開新分頁第 三 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 §10開新分頁第 四 章 選手資格及限制 §22開新分頁第 五 章 競賽規則 §29開新分頁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43開新分頁第 七 章 獎勵 §47開新分頁第 八 章 附則 §56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三 章 裁判及工作人員遴聘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21 條裁判有違反裁判須知、競賽規則或相關競賽會議決議者,停止遴聘擔任裁判二年。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我不知道。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