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 57 條
-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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