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
根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22條,當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業務終止後,需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的媒介物中所儲存的資料,並且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的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的方式。 參考資料: - 【數位時代】台灣個資法修法草案亮相、尊重對抗式權利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57164/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bill) - 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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