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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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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應增資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2. 2.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3. 3.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二年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為公益社團法人者,應為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二、申請之日前二年內,因促進社會公益、勞雇和諧或安定社會秩序等情事,受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獎勵或有具體事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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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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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