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其定義如下: 一、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被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和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是指根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或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財團、以公益為目的的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范例: 根據法律資料,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指的是根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或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一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根據這項規定成立,並提供就業服務給求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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