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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係指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 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言,故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非公司型態之 營利機構,檢具相關文件後得依法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係指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言,故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非公司型態之營利機構,檢具相關文件後得依法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

要旨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係指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言,故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非公司型態之營利機構,檢具相關文件後得依法申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

內容

全文內容:一、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規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謂依法設立之財團、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次按本法第 6 條、第 34 條、本辦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規定,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本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各款及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文件係屬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之應備文件。

三、據上,如有非公司型態之營利機構,係屬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之商業組織,且符合上開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自得依法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惟如係以獨資經營之事業,於申請籌設許可階段,尚無需檢具法人組織章程或合夥契約書,僅需於辦理商業登記後,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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