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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時,應於辦妥解散、變更營業項目或歇業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繳銷許可證。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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