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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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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時,應於辦妥解散、變更營業項目或歇業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繳銷許可證。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時,必須在辦妥解散、變更營業項目或歇業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繳銷許可證。如果未能在期限內辦理,則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設立許可。 這是為了確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在終止營業時能夠按照法規辦理,同時也是為了讓主管機關能夠及時掌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營業狀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決定結束營業,他們必須在辦理解散手續後的三十天內,向原許可機關繳銷許可證。如果他們未能在這個期限內完成這些手續,主管機關就有權廢止他們的設立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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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時,應於辦妥解散、變更營業項目或歇業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繳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