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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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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2. 2.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前項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