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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