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2.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3.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4.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5.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一項「收據」 二項介紹費於生效後「始得為之」 三項40日內歸責求職者 四項40日內歸責雇主 都可以「免費推介外還可以退還50%之介紹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