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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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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2. 2.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3. 3.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4. 4.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介紹費。
  5. 5.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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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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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