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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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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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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十六條
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經中央
主管機關
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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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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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變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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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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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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