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所規定之工作時﹐應於其入國前以書面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前項契約期間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 第一項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受僱者所瞭解之譯本。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雇主在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時,應於其入國前以書面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並且契約期間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許可的期間。此契約應以中文為主,同時應製作受僱者能瞭解的譯本。例如,如果一家台灣公司想要聘請外國工程師從事特定專案工作,依照這條法規,公司需要在工程師入國前,與其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並且確保契約期間不超過許可的期間,同時提供中文版及相對應的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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