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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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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依第二項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 前項申請期限、申請資格及准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引進新聘僱之外國人。但原聘僱之外國人於重新核發招募許可前已出國者,雇主應於招募許可發文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引進新聘僱之外國人。 雇主申請引進新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政府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之入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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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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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1 條規定:「雇主得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依第二項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 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