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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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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初次申請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政府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之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但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中華民國國內之外國人。 前項規定﹐於下列人員不適用之: 一、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人員。 二、聘僱本法第六十七條之人員﹐其獲准居留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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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十七條條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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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初次申請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自政府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