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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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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檢具外國人之出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解除其保證銀行之保證責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未有積欠第十條第二項之費用時﹐應即返還保證金或通知其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雇主可以檢具外國人的出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解除其保證銀行的保證責任。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如果沒有積欠第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費用,雇主應該立即返還保證金或通知其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舉例:被告因不符合雇主違反法規而被要求許的保證金,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核後發現沒有違法情事,依照法規,雇主應當立即返還保證金或通知其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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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雇主得檢具外國人之出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解除其保證銀行之保證責任﹐經中央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