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檢具外國人之出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解除其保證銀行之保證責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未有積欠第十條第二項之費用時﹐應即返還保證金或通知其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根據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雇主可以檢具外國人的出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解除其保證銀行的保證責任。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如果沒有積欠第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費用,雇主應該立即返還保證金或通知其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舉例:被告因不符合雇主違反法規而被要求許的保證金,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核後發現沒有違法情事,依照法規,雇主應當立即返還保證金或通知其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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