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聘僱許可及管理,適用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十四款、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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