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應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國內新聞紙一家刊登求才廣告三天,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滿十四日為招募期間,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者,經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國內招募勞工不足部分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 雇主辦理前項求才登記項目為家庭監護工者,其招募期間得縮短為七日。第一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規定之招募時,應同時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前四項規定辦理者,應開具求才證明書。
從參考資料中來看,在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3項,對於求才登記和招募外國勞工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具體的設定。要求雇主在國內招募勞工時,需要在工作場所所在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刊登求才廣告。如果是招募家庭監護工,招募期間的限制可以縮短為七天。此外,第一項求才廣告內容的要求也規定了具體的項目,包括工作內容、雇主資訊、工資、工時等。同時,雇主還需要通知事業單位的工會,並在員工易見的地方公告招募信息。被批准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需要開具求才證明書。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雇主合法合規地招募外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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