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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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係外國政府派遣來華演出者,由外交部或其駐華機構向本部申請;其係我國政府機關邀請者,由該機關與外交部諮商後,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不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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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外國演藝團體或演藝人員係外國政府派遣來華演出者,由外交部或其駐華機構向本部申請;其係我國政府機關邀請者,由該機關與外交部諮商後,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不受第四條及第五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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