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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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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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疇。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這代表著各級行政機關在推動災後重建工作方面有明確的責任範圍分配。 在參考資料中,有提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臺中市九二一震災全倒受災戶住宅重建補助實施計畫」,這些法規讓人民能夠清楚了解各級政府間的資金撥付流程,有助於保障災民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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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