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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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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僱 用獎助名冊。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發之登記證影本。 三、政府或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所開具之推介卡。勞工保險卡影本。 四、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而減少僱用外國人,另應檢附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放棄聘僱外國人之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函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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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僱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