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僱 用獎助名冊。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 三、政府或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所開具之推介卡。勞工保險卡影本。 四、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而減少僱用外國人,另應檢附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放棄聘僱外國人之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函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