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災區失業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前往應徵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職交通津貼: 一、求職交通津貼申請書 (含切結書) 。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申請求職交通津貼者,不得同時受領本辦法所訂之津貼。 求職交通津貼給付數額、次數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標準表訂定,並公告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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