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指派之臨時性工作時,應不予核准。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 26 條,如果申請者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指派的臨時性工作,應不予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者明知自己符合就業服務機構所指派的臨時性工作資格,卻故意拒絕接受指派的工作,便應根據此條款不予核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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