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