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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