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務行銷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國中以上畢業,曾任職於公司、行號或合作社擔任業務人員二年以上。 二、曾任合作社理、監事一年以上,並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三、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格證書。 四、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照,曾擔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一年以上。 前項業務行銷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均不得擔任其服務之勞動合作社之理、監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