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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補助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進用業務經營管理人員及業務行銷人員各一人,第一年補助其薪資百分之七十五;第二年補助其薪資百分之五十;第三年補助其薪資百分之二十五。並以三年為限。 前項薪資補助依實際發給之薪資證明計算,並以前一年中央主管機關所作之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中,商業經理人及工商業銷售代表總薪資為上限。但無前一年之薪資資料時,以前二年商業經理人及工商業銷售代表之總薪資乘以前一年商業薪資成長率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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