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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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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下列各款經費之補助: 一、房租費用。 二、水、電及通訊費用。 三、基本機具設備費用。 前項第一款費用之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其為總社者,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其為分社者: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為總社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費用之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其為總社者,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其為分社者,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額額度為總社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 第一項第三款費用之補助,每社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新設立之勞動合作社購置基本機具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十萬元。經營六個月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審酌該社實際經營狀況及需要,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十萬元。 申請第一項費用之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以本辦法發布施行後設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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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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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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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下列各款經費之補助: 一、房租費用。 二、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