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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 18 條

鄉、鎮、區職業介紹所或職業介紹登記處之職務如左: 一、接受及徵集僱方或傭方之請求,並為分類。 二、其管轄區域內之求職者,有過剩或不足時,通知縣市職業介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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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看到,這段內容涉及中華民國的職業介紹法,並且描述了鄉、鎮、區職業介紹所的職務。根據這段法規,這些職業介紹所的職務包括接受和徵集僱方或傭方的請求並進行分類,以及在管轄區域內通知縣市職業介紹機關當求職者有過剩或不足的情況。 相關的範例或訴訟具體案例不在提供的資料中,無法提供更具體的情況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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