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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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介紹事務,應辦左列事項: 一、總集全國職業介紹機關所報告勞動之需要及供給,而研究其調劑方法。 二、考核全國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調查勞動需要及供給狀況,並提議改良全國職業介紹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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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介紹事務,應辦左列事項: 一、總集全國職業介紹機關所報告勞動之需要及供給,而研究其調劑方法。 二、考核全國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調查勞動需要及供給狀況,並提議改良全國職業介紹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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