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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 23 條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介紹事務,應辦左列事項: 一、總集全國職業介紹機關所報告勞動之需要及供給,而研究其調劑方法。 二、考全國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調查勞動需要及供給狀況,並提議改良全國職業介紹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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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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