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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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圖職業介紹事務之聯絡統一,省、市、縣得設置職業介紹機關,或附設於他機關,受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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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介紹法第 3 條」,該法規定為了統一職業介紹事務的聯絡,省、市、縣得設置職業介紹機關,或附設於其他機關,受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的監督。根據法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可以成立專門的職業介紹機關或者將職業介紹業務附設於其他相關機關,而這些機關及業務皆需受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的監督。這可以促進職業介紹事務的統一管理,保障公平性和專業性。 範例:根據勞動部公布的職業介紹法施行細則,台北市設置了專門的職業介紹機關,負責協助市民就業。該機關的設立和運作都受到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的監督,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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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