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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介紹酬金率,由市、縣政府參酌介紹業者及僱傭雙方代表之意見制定之。介紹業者,除前項公定介紹酬金外,不得以任何名義請求報酬。 前項介紹酬金,須僱方與傭方由介紹業者之介紹而成立勞動契約時,始得請求。 介紹業者對於僱傭雙方,於締結介紹契約前,有告知其應適用介紹酬金率之義務。 介紹酬金率,應於介紹所易見之處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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