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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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業者,每三個月,應將其業務狀況,於一個月內,填表報告該管市、縣政府。 市、縣政府接收前項報告後,應彙齊分別填表報告省職業介紹機關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報告表,其格式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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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必須遵守相關法規,包括職業介紹法第 37 條的規定。根據職業介紹法第 37 條,介紹業者每三個月需要向所在地的市、縣政府報告其業務狀況,並且市、縣政府收到報告後需要彙整填表報告省職業介紹機關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報告表的格式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在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人力仲介業務的過程中,每三個月他們都需要向所在地的市、縣政府提交有關其業務狀況的報告,並且市、縣政府需要將這些報告彙總後轉交給相關的省職業介紹機關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報告表的格式則是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所訂定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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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