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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介紹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介紹業者,每三個月,應將其業務狀況,於一個月內,填表報告該管市、縣政府。 市、縣政府接收前項報告後,應彙齊分別填表報告省職業介紹機關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報告表,其格式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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