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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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以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尚未足額引進者為限。
- 2.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技術人力,應符合審查標準及外國技術人力辦法規定,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以尚未足額聘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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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